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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温“训令”说治贪

1998-09-23 来源:光明日报 刘章西 我有话说

对于贪污受贿、挪用公款,尽管我们一直在狠狠打击,但此类犯罪现象仍然不绝如缕。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形呢?笔者日前在福建省上杭县才溪革命纪念馆参观时,重温64年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一道“治贪”训令,似有所悟。

1933年12月15日,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经主席毛泽东签署,颁发了第26号《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》。训令强调,要“严格惩治贪污浪费行为”。其中规定:凡苏维埃机关、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,利用自己的地位,“贪污公款500元以上者,处以死刑”;“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,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”;“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,处以半年以上二年以下的监禁”;“100元以下者,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”。同时,“得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,并追回其贪污之公款”。还明确: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,也以贪污论罪并按上述各条惩治……

这道训令,产生于我们党领导的红色政权刚建立不久,用今天的眼光来看,或许有不甚严密之处,但其“治贪”的坚决和严厉程度,却令人叹服。唐代韩愈说:“赏厚可以令廉士动心,罚重可以令凶人丧魄”。贪污、挪用几百元,即要被监禁乃至被处死,这足以令有贪欲者望“贪”丧魄。我想,那时在我们的队伍中,犯贪者之所以少,上述律条之严厉,恐怕也是不可低估的因素之一。而我们的红色政权,在当时面对国民党的疯狂围剿,之所以能够从小到大,从弱到强,并赢得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,严厉“治贪”恐怕不能不说是一条重要原因。

由此想到,现在有些人之所以贪欲越来越重,而且“敢作敢为”,除了他们自身利令智昏外,与我们现在对某些贪者“心太软”不无关系。一些说是“严惩”而实际上“惩”之未必“严”的案例,屡有所闻。比如,某市有两个腐败分子,一个受贿40.9万元,判刑仅15年;一个贪污和挪用公款65万元,判刑仅7年;而某省一家国企的总经理,贪污、挪用公款1700多万元,只被判无期徒刑……如此“宽宏大量”,有多少铤而走险的“凶人”会见此“丧魄”,会望“贪”却步呢?

改革开放以来,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:“对贪污、行贿、盗窃以及其他乌七八糟的东西”,我们必须“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”。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则指出:“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,党就会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。”可见,我们党和国家的领导人,一直都是高度重视严厉“治贪”的。

当然,如今时代不同了,64年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所规定的那些“治贪”律条和量刑金额,有当时的历史因由,我们今天已不能照搬套用。但其所体现的严厉“治贪”的精神,却并没有过时。宋代包拯曾曰:“廉者,民之表也;贪者,民之贼也。”对于“民贼”,天下百姓,深恶痛绝,历朝历代,也都严惩不赦。我们共产党人,尤须肃贪必严,惟此才能搞好廉政建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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